一、政策核心:二手設備原則上不可申請補貼
根據《廣東省工業(yè)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制造業(yè)當家重點任務保障專項企業(yè)技術改造資金管理實施細則》(粵工信規(guī)字〔2024〕7 號),技術改造補貼的核心支持對象為 “新設備購置額”,即企業(yè)通過技術改造項目新購置的生產設備(含工業(yè)軟件)。二手設備因無法直接推動技術升級和產業(yè)迭代,原則上不計入補貼范圍。
二、例外情形:特定條件下二手設備可部分納入補貼
盡管政策明確 “新設備” 要求,但以下情形可通過技術改造備案調整或地方配套政策間接獲得支持:
(一)設備升級改造:
若二手設備通過技術改造(如更換核心部件、加裝智能化模塊)實現技術性能提升 30% 以上,且改造費用占設備原值的50% 以上,可將改造投入納入補貼范圍。
佐證材料:第三方機構出具的《設備技術改造評估報告》、改造合同及發(fā)票(需注明 “技術升級” 用途)。
(二)融資租賃設備:
企業(yè)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二手設備,若融資租賃合同明確設備用途為 “技術改造”,且設備技術參數達到行業(yè)先進水平,可按合同金額的 **15%** 申請補貼(補貼期最長 3 年)。
佐證材料:融資租賃合同、設備技術參數證明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《設備先進性評估報告》。
(三)粵東西北地區(qū)特殊政策:
粵東西北地區(qū)(如清遠、韶關)對綠色低碳項目(如節(jié)能窯爐、光伏設備)放寬二手設備限制,允許二手設備投資占比不超過 30%,但需提供設備使用年限≤5 年的證明。
佐證材料:設備原購買發(fā)票、未獲補貼證明、設備使用年限鑒定報告。
三、申報材料清單:二手設備申請的特殊要求
若企業(yè)確需申報二手設備補貼,需在常規(guī)材料基礎上額外提供以下證明:
(一)設備來源證明:
設備原購買發(fā)票(需體現不含稅金額)及付款憑證。
若為企業(yè)間轉讓,需提供《設備轉讓協議》及原設備臺賬記錄。
(二)技術合規(guī)性證明:
第三方機構出具的《設備技術參數對比報告》(需證明設備性能≥同類型新設備的 70%)。
設備制造商或行業(yè)協會出具的《設備技術先進性說明》。
(三)資金未重復申報證明:
設備原購置方或轉讓方所在地工信部門出具的《未享受補貼證明》。
若設備曾獲其他財政補貼,需提供《補貼資金償還證明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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